原告:庄文华,女,1956年5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原告:庄某某,女,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起,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传志,黑龙江天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某某,男,1971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黑龙江曦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庄文华、庄某某与被告庄某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庄文华、庄某某于2016年8月18日、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文华、庄某某以暂不起诉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文华、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82元,减半收取3541元,由原告庄文华、庄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永
书记员:王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