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德文,现住望奎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张会敏),现住望奎县。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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