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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文、张某某与李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一审被告)庄德文,现住望奎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张会敏),现住望奎县。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林柏树,黑龙江柏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现住望奎县。
委托代理人王春艳,黑龙江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望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宏艳 代理审判员  刘 娜 代理审判员  卢轶楠

书记员:宋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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