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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德娟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庄德娟
王鹏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
李某

原告庄德娟,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
原告庄德娟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德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举到庭应诉,被告李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庄德娟出具的欠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庄德娟借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为原告庄德娟出具的欠据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该合同效力予以确认,被告李某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庄德娟借款3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李某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李广志
审判员:邵多
审判员:李继彬

书记员:孟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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