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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某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第二井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
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承某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第二井某工程公司

原告: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918194-1。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承某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33290-0。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周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卢孔取,职务:董事长。
第三人:温州第二井某工程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573726-5。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昆敖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某平阳矿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第二井某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长:朴金利
审判员:邹红霞
审判员:孙小月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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