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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庄某某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隋某某

原告: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与被告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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