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峰,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原审被告:沈辰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被告:上海福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辰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卫东,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庄某、庄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孙某、原审被告沈辰祉、上海福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2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庄某、庄某某申请再审称: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且一、二审认定实际借款本金及还款的金额存在错误。经查账,曾由福某公司等向孙某支付款项,且远远高于一审查明的金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孙某辩称,经核对后,确认其已收到涉案借款项下的还款共计人民币968,000元。对庄某、庄某某的其他申请再审意见不予认可。
福某公司认为,经查,涉案还款金额高于一、二审认定的金额。当时财务离职,且当时涉及刑事案所以公司的材料被公安取走,在本案二审后部分材料才被退回。
沈辰祉未提交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查明孙某仅收到涉案还款人民币413,000元,并据此确定了庄某、庄某某的欠付债务金额,现孙某确认其收到涉案还款为人民币968,000元,致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有误。据此,庄某、庄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许晓骁
书记员:董 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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