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绥化农垦忠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西大直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李欣,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凤卿,黑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凌文玉,绥化市人,住绥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某某,住北安市。
委托代理人钟伟良,黑龙江钟伟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艳,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审被告田某某,海伦市人,原住海伦市,现羁押于绥化农垦看守所。
原审被告刘富有,海伦市人,住海伦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伦市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伦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杜雪红 代理审判员 付振铎
书记员:康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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