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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某与肇源县隆某货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宇,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源县隆某货物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货运存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陆贵福,经理。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新风路4-2号大庆服务外包园B4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7322936645K。
负责人:时春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宇平,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咏梅,北京市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三环钻井公司下岗职工,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杨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杨秀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威威,黑龙江千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伟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光明万德福冷饮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3333297244U。
法定代表人:刘桂伟,经理。
被告:刘桂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伟儒运输有限公司经理,现住,
被告:邢海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庆市伟儒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现住,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黑龙江民强(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达市成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朝阳办事处1委7区(锦江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81663893559Y。

本院受理原告庄某某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庵齐

书记员: 刘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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