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黎宇航
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
史学杰
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许淑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黎宇航,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卢龙县潘庄镇。
法定代表人:佟雪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学杰,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秀珍,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制药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威制药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梧州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黎宇航,被上诉人皇威制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学杰、杜秀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6月13日,梧州制药公司(甲方)与皇威制药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甲方许可乙方实施的发明专利为“一种治疗妇科疾病的中药复方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为:ZL200410060988.7,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0月18日,授权公告日2006年12月6日。二、专利实施许可的方式及范围。1、乙方可依照该专利方法生产、销售妇炎净片。乙方不得再转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方法,非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生产其他剂型的妇炎净产品。2、甲方可自主实施该专利,自主产、销“妇炎净”产品。三、许可期限。甲方许可乙方实施该专利的期限为10年整,自2012年1月1日起计算。四、使用费及支付。1、本专利许可实施年费:(1)专利许可实施年费为每年人民币100万元整。(2)专利许可实施年费由乙方每年向甲方缴纳一次,缴纳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许可费,以转账形式付至甲方账上,逾期视为乙方违约。2、乙方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一年许可费。乙方自付清第一年专利许可实施年费后,才取得本专利实施许可权。甲、乙双方约定,如有违约,则向对方承担100万元的违约金。甲乙双方应严守本合同书的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否则以违约论。五、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实施该专利方法,确保乙方生产的妇炎净片的质量;乙方保证其生产的“妇炎净片”与甲方生产(含许可他人生产)的“妇炎净”产品(含片剂、胶囊、颗粒等所有剂型)不产生不良竞争。六、乙方的责任。乙方应当严格按本专利方法和其获得的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220060407确定的标准,实施本专利,确保其生产的“妇炎净”片的质量。同时,在产品的销售区域上,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安排、管理,否则,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无偿收回乙方的专利实施许可权。七、由乙方实施本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妇炎净片,在生产、销售、消费等环节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含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均由乙方自己承担,与甲方无关。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十、甲、乙双方签订涉案合同,取得专利技术实施许可权后,至2011年12月31日前,乙方可继续使用甲方的专利技术,不停止生产、销售妇炎净片。2011年7月26日,梧州制药公司以皇威制药公司没有付清第一年专利实施许可年费,在没有取得专利实施许可权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销售妇炎净片,构成违约为由,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皇威制药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梧州制药公司与皇威制药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约定,皇威制药公司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第一年许可费后才取得专利实施许可权,可继续使用梧州制药公司的专利技术,生产、销售妇炎净片。遂判决皇威制药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给梧州制药公司。判后,皇威制药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梧州制药公司与皇威制药公司2011年6月31日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该合同约定,皇威制药公司付清第一年许可费的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前,而梧州制药公司在2011年7月26日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起诉时皇威制药公司履行第一年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期限尚未届满,梧州制药公司在对方履行期限未至即提起违约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梧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依法撤销了该判决,驳回梧州制药公司的起诉。2012年4月19日,皇威制药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协议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由梧州制药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皇威制药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事由,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因此,涉案合同订立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皇威制药公司称,双方对于涉案合同中付清第一年的专利使用年费的期限认识不一致,因此构成“重大误解”,但此种情况仅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并不属于对涉案合同当事人、主要内容及性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因此,皇威制药公司关于涉案合同订立时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涉案合同应当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合同系关于药品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作为制药企业及专利被许可方,皇威制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市场风险等活动有一定认知,在此情况下,皇威制药公司以专利实施许可年费过高作为显失公平的事由请求撤销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梧州制药公司关于涉案合同不应当被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撤销涉案合同的理据不足,应当予以改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皇威制药公司主张涉案合同因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事由,请求法院撤销涉案合同。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因此,涉案合同订立时是否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形,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况。皇威制药公司称,双方对于涉案合同中付清第一年的专利使用年费的期限认识不一致,因此构成“重大误解”,但此种情况仅为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而并不属于对涉案合同当事人、主要内容及性质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且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桂民三终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双方存在争议的合同条款进行了解释,因此,皇威制药公司关于涉案合同订立时双方存在重大误解,涉案合同应当撤销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合同系关于药品专利的实施许可合同,作为制药企业及专利被许可方,皇威制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合同所涉及的市场情况及企业自身生产能力、市场风险等活动有一定认知,在此情况下,皇威制药公司以专利实施许可年费过高作为显失公平的事由请求撤销涉案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梧州制药公司关于涉案合同不应当被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撤销涉案合同的理据不足,应当予以改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秦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均由秦某某皇威制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守军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崔普

书记员:祁立肖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