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奇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慧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洪波,上海正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爱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容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荣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倩,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奇星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曹某某、周荣宝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经调解,原告广西奇星科技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奇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予以免收。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吴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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