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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888-1086号广东汽车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61740599-9。
法定代表人:韦国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廷凯,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提货凭证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2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编号JUBZJG6、货物品名散装苯乙烯、数量1000公吨、签发人“VENUSMARITIMEPTELTD”、托运人“CHEVRONPHILLIPSGLOBALSALESFZE”、收货人凭指示“TOORDER”、通知方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承运船舶“MTCHEMWAYGAIA”、装货港沙特阿拉伯阿尔朱拜勒、卸货港中国张家港的正本指示提单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提货。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及公告费人民币2380元,均由申请人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潘晓帆
审判员 蔡四安
代理审判员 熊靖

书记员: 江章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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