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蔡某某兴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章世龙,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上诉人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峻 代理审判员 叶勃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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