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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蔡某某兴安村村民委员会与吴某某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绪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立兵,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委托代理人:谢林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蔡某某兴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章世龙,系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上诉人武汉长绿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峻 代理审判员  叶勃 代理审判员  王耀

书记员: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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