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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许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江兵,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季春,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环,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称,一、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员会没有履行调解程序,仲裁委员会调取证据程序不合法。二、许环没有相关资质,不可能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三、仲裁裁决所认定的许环的工作时间没有事实依据。四、仲裁裁决认定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综上,请求撤销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8]21号仲裁裁决。许环称,仲裁委员会曾电话通知我将组织调解,我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后仲裁委员会电话告知医院也不同意调解。我是中医学院毕业的,并取得了中医执业资格证,我是以医生的身份进入医院工作的,我书写的病例以及医院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等均可以证明我已与医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综上,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正确,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许环自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工作,每月工资由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发放。许环离职后因社会保险问题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劳动争议,许环向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8年6月15日,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广劳人仲案字[2018]21号裁决: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许环补缴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15035.1元,其中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缴纳80950.6元,许环个人缴纳34084.5元,补缴相关手续由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办理;该裁决于裁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申请撤销。许环对该裁决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申请人许环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认为广水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8]21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当,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对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撤销理由,评判如下:一、关于本案事实问题。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主张许环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掌握许环工资等相关证据。但根据许环提交的个人银行流水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流水明细,可以认定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许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确实掌握有相关证据而未提交,故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许环提交了2011年至今的工资明细,故对仲裁裁决认定的自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应为许环缴纳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关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还主张许环没有相关资质的问题。本院认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不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如许环没有相关资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可以依法对许环进行调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关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提出仲裁裁决违反程序问题。根据许环的陈述,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曾通知她调解,但其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且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主张仲裁委员会没有履行调解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18年5月25日,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五日内向该委提交许环的入职审批表和许环2011年9月至2017年12月在单位工资报酬情况。但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且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许环提交的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向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水市办事处核实后,认为许环提交的证据是真实的,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广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字[2018]2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

审判长 邓 明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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