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新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国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富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系卢德顺之妻。
委托代理人:卢德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武某某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汪振刚,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季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
负责人:章万刚,该行行长。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上诉人卢德顺、王某某。
审判长 张 欢 审判员 姚仁友 审判员 熊 飞
书记员:赵曼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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