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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广水市天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九皇路。
法定代表人:苏书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金,广水市应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天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47号,现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大邦路。
法定代表人:李彩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洁,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韩家岗二巷14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享成,广水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广水市全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信建筑公司)、广水市天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中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勇地产公司)、刘明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全信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厚金,上诉人天某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赵洁,被上诉人刘明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享成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勇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保证金逾期未偿还的违约金及工程款逾期未支付的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违约金,但合同依法属于无效合同,故有关违约金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全信建筑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水市天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刘莹
审判员 周鑫
审判员 李超

书记员: 何沛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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