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龙兴家电商场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郝某某
辛毅(河北邯郸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
原告广平县龙兴家电商场。
负责人单高英。
地址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辛毅,邯郸复兴区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平县龙兴家电商场诉与被告郝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民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及被告的代理人辛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平县龙兴家电商场诉称,截止到2014年4月7日,被告郝某某共欠广平县龙兴家电商场电器款54320元,由郝某某书写的欠条为证。
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诿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电器款543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郝某某辩称,本案原告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本院原告诉讼被告不是欠款人,答辩人既没有借款也没有买卖合同。
理由:被答辩人没有出库单、送货单和答辩人或者收到单位的收到货物证明以及加点名称和相应数量的证明因此不能证明被答辩人已经送到了货物,答辩人没有自己占用使用和拥有被答辩人商场的货物,答辩人书写的欠款证明人欠款也不能证明证明人与被答辩人有买卖关系,答辩人书写的欠款证明是为公司办事实属于职务行为,职务行为不能承担赔偿义务不符偿还责任,本案收货人和收货地点不明确,送货人送的货是否到位不明确,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也不明确,所以本案主体不适格,本院应驳回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从原告处购买家电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432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郝某某从原告处购买家电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该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4320元,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长:王福民
书记员:申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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