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07792-7,住所地广平县新市场朝阳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闫彩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广平县村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任玉焱,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广平县银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 刘晶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