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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平县自来水公司与韩银美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平县自来水公司
李瑞宇(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
韩银美
牛连庆(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

原告广平县自来水公司
地址:广平县东城街南段路东
法定代理人:杜士陆,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瑞宇、朱晓晓,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银美,女,汉族,1963年4月6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牛连庆,广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广平县自来水公司诉被告韩银美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经由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了广劳人仲案(2016)号(01)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书法律适用错误、认定事实不、程序严重违法,特提起诉讼。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争议,亦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实属劳动行政部门管理范围,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该案,实属违背法律规定。
二、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本案认定事实不清,即使本案能由仲裁委审理,但本案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也应予以驳回。
三、劳动仲裁委审理本案是程序严重违法,仲裁委于开庭前五日未通知代理律师出庭,在开庭当天遭遇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未同意延期审理。
四、原告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属企业连年亏损严重,无资金、无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上,法律及法国明确规定该案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审理,并且本案已过了12年之久,超过了诉讼时效,广平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程序违法,原告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事出有因,不是无故不缴纳。
因此请求撤销广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案(2016)号(01)裁决书,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平县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收)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据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广平县自来水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已收)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文素

书记员:常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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