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杜广林
原告广平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郝维河,该公司经理。
被告杜广林。
原告广平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广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4月22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已预缴),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 第1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新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0元(原告已预缴),予以退回。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王文素
书记员:韩丽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