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平县广平镇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住所地广平县广平镇北贺某某***号。诉讼代表人:张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诉讼代表人:崔振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诉讼代表人:崔振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守卫,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平县广平镇北贺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平县广平镇北贺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平县广平镇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两被告之间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们是广平镇北贺某某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的村民代表,我们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在城南工业区锦泰路北侧有一宗土地(经实际丈量)南北长度为56米、东西宽度为46米,折合3.86亩),于2006年11月30日,我村村委会未经我组所有村民同意,甚至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村村民张某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该宗土地租与被告张某某使用,如此重大的事项,在决策时没有召开任何形式的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必要的招投标。便草率签订了协议,程序明显违法。该协议落款签字的村民中并无第三小组的任何成员。真正拥有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事后也未经追认,合同主体明显欠妥,尤其是协议内容更是漏洞百出,多处违反法律规定。比如:协议第一条,约定租赁期限为25年,违反了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规定,再比如协议第三条,约定进行改造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关于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且多占少写,与事实明显不符,更为蹊跷的是,我们第三小组的所有村民到目前为止,未得到分文租金。综上所述,涉案协议主体不当,内容违法,签订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同时,两被告的行为已经无端地侵害并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查明案情,公正予以裁决。
原告广平县广平镇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崔振江、崔振光与被告广平县广平镇北贺某某村民委员会、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平镇下边是村民委员会,原告是哪个村民委员会下边的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不清楚,原告广平县广平镇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平县广平镇第三生产队第三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钦
审判员 王 朝 星
书记员:申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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