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平县北平苑开发服务中心。
经营者马喜,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广平县北平苑小区,身份证号:xxxx。
地址:广平县站前路西段。
委托代理人焦庆国,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委托代理人冯海刚,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连让,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魏县,。
委托代理人郭庆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清源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通,该公司经理。
地址:广平县锦泰西路与西环交叉口西延100米处。
委托代理人郑合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
负责人梁清,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永年县新铭路北段。
委托代理人郑合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北平苑开发服务中心诉被告赵某、连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北平苑开发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广平县北平苑开发服务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闫玲玲 代理审判员 逯相前 人民陪审员 王俊超
书记员:刘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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