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薛振山,该局局长。地址:广平县委托代理人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该公司董事长住所:邯郸市邯山区。委托代理人郭志强,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诉被告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广平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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