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付平,该村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苏耀祖,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
被告广平县博源中学(广平县博源学校)。
负责人刘某某(刘占增)。
被告刘某某(刘占增)。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广平县博源中学(广平县博源学校)、刘某某(刘占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张某某第二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红涛 代理审判员 郭顺元 人民陪审员 李世超
书记员:闫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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