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村民委员会
梁海燕(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恩海,该村支部书记。
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张瑞志,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平县东张孟乡南张孟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逯相前
书记员:韩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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