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峻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卫星,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金宝,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某商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杨朝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柳,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仁某商业管理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舒
书记员:褚沈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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