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高月发(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宏福实业公司
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富丽家园宾至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陈锐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月发,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宏福实业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黄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常俊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宏福实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21元,减半收取为9810.5元,由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621元,减半收取为9810.5元,由原告广州西地礼仪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豪
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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