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曾白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军,广东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朗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菲,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徐菲,执行董事。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渊,男。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京,男。
上诉人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朗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7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8年9月29日,上诉人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定涉案第XXXXXXX号商标的注册行为应予禁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维持原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3.9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01.95元,由上诉人广州蓉氏美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静
审判员 吴盈喆
审判员 杨 韡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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