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杨金柱(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戴松叶(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
王瑞明
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北京泽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81号穗景大厦B座405、4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湛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金柱、戴松叶,湖南通程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明,中国音像协会光盘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丁海君,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彩虹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3元,减半收取计4751.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3元,减半收取计4751.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玉水
审判员:王二环
审判员:任浩
书记员: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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