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
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
董某某
康某某
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湛文。
委托代理人黄琴,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被告康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康某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康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某某、康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郭静
审判员:范建国
审判员:雷文慧
书记员:胡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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