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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鄂州市文某某恒旺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州市文某某恒旺贸易商行,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某某文苑壹号小区*栋7-1、2号门面。经营者邓琪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泽林镇杨方村杨家湾**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兴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程兴旺系邓琪琳的公公。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得公司)与被告鄂州市文某某恒旺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百得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百得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法官 助理 郭玥彤书记员肖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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