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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与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董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孙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永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伟,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章晶晶,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士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林。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林公司)与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伟、章晶晶,被告全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欧林公司与被告全通公司签订的5份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欧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全通公司下欠欧林公司货款1013667元依法应予偿付,欧林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全通公司辩称欧林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有权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消灭并不依是否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条件,故全通公司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原、被告双方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欧林公司在全通公司支付货款的同时应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关于欧林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对此原、被告双方在5份合同中均约定,欧林公司要求全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欧林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应以双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欧林公司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全通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因此对全通公司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全通公司违约的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及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衡量,并且考虑到全通公司已付款的部分亦存在违约的情况,欧林公司请求全通公司按照未付款1013667元的20%即202733.4元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013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733.4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4元,减半收取11072元,由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负担7879元,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1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欧林公司与被告全通公司签订的5份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欧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的义务。全通公司下欠欧林公司货款1013667元依法应予偿付,欧林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全通公司辩称欧林公司未开具增值税发票而有权拒绝付款的抗辩意见,因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消灭并不依是否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为条件,故全通公司的此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但原、被告双方对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欧林公司在全通公司支付货款的同时应为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关于欧林公司请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对此原、被告双方在5份合同中均约定,欧林公司要求全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欧林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是否应当调整应以双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本案中,欧林公司的损失主要体现在全通公司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因此对全通公司违约后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全通公司违约的时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及逾期罚息的利率标准衡量,并且考虑到全通公司已付款的部分亦存在违约的情况,欧林公司请求全通公司按照未付款1013667元的20%即202733.4元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01366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02733.4元,限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44元,减半收取11072元,由被告宜昌三峡全通涂镀板有限公司负担7879元,原告广州欧林家具有限公司负担3193元。

审判长:陈斌

书记员: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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