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梅县大胜工业园南区。法定代表人:许国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祥,湖北靖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周某某,男,生于1965年5月23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为执行事宜,代领执行标的款。
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某黄冈高速”)诉被告周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起在原告处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未与被告共同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4月15日被告因停工留薪工资、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向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7年10月13日黄梅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梅劳人裁字第19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被告之间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由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被告周某某工伤待遇损失合计110000元,该款项于2018年2月8日前支付完毕。三、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某某的医疗费52323.45元保留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四、被告周某某放弃因本次工伤事故对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州森某(黄冈)时装有限公司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宛燕
书记员:汪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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