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培正路37号之一。法定代表人:周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宏亮,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山县三阳镇初级中学,住所地京山县三阳镇香栗街**号。被告:京山县三阳镇督学办公室,住所地京山县三阳商务大厦南侧。
原告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三阳镇初级中学、京山县三阳镇督学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合法处分自身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4元,减半收取计577元,由广州格某某柏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