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530号204房。
法定代表人:谭培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伦强,湖北省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两型产业试验园。
法定代表人:刘浩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北建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9元,减半收取计834元由原告广州智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建新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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