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蒲慧鑫(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
唐某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51号
。
法定代表人:芮冬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慧鑫、秦师师,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2元,减半收取1256元,由原告广州智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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