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柏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江荣,女。
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博,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其附件;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星电科技企业店”店铺扣款35,998.55元,并承担占用上述资金自2018年3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双倍贷款利息。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星电科技企业店”店铺扣款35,717.65元(其中描述不符扣款35,191.65元、延迟发货扣款321元、缺货扣款195元、退运费扣款10元,共计35,717.65元),并承担占用上述资金自2018年3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双倍贷款利息。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原告在被告运营的拼多多APP注册店铺名称为“星电科技企业店”的店铺售3C数码产品。2018年2月11日,被告限制原告账户提现,并告知原告店铺因描述不符被限制提现,后被告因描述不符、延迟发货、缺货、退运费扣款对原告店铺资金进行扣划。原告认为,被告据以扣划原告款项的条款是无效的格式条款,加重原告义务;被告认定原告存在描述不符所依据的检测报告系被告单方委托,且检测的并非原告商品,即使一件商品存在描述不符,也不能推定所有商品存在描述不符,所以原告并不存在描述不符;原告未能及时发货系被告限制提现所导致,责任在被告;同时,不认可被告向消费者的赔付方式,认为只是发放现金券并不构成实际赔付。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协议,但保留追究权利;对于扣款金额确认,但认为被告对原告店铺扣款是基于原告店铺存在描述不符、延迟发货和缺货等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返还和支付利息损失;对于退运费扣款10元系原告同意的消费者售后订单,10元运费扣款也是返还给消费者。被告认为,检测商品来源原告店铺,依约发货是原告作为商铺的义务,原告即使被限制提现也可以操作发货;原告入驻平台签订协议和规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被告依据协议对原告进行扣款具有合同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事实认定及本院认为部分予以综合阐述。综合双方提供并为本院采信之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被告系“拼多多”网站(域名
签约须知:……被告在此特别提醒原告认真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对于本协议中以加粗字体显示的内容,应重点阅读),并请原告审慎考虑并选择接受或不接受本协议。如果原告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前述按钮的具体表述可能会做适当调整,下同),即表示原告已充分阅读、理解并自愿接受本协议,同意受本协议各项条款的约束。
第1.1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所有被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规范、规则解读、实施细则、通知、公告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附件及规则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正文、附件与规则冲突的,以发布在后的文件为准执行。
第1.2条,被告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变更(包括但不限制于制定、修订、废止)本协议正文、附件及/或规则,并将至少提前7日在被告网站公示,原告应实时关注公示内容,如原告点击“我已经阅读并同意”按钮,本协议正文及/或附件将于被告公示次日起的第8日零时生效。如原告点击“暂不同意”按钮,则原告店铺将进入“关店准备”状态,店铺内商品将全部下架,且无法上架新商品。……
第2.1条,商家根据平台要求完成入驻后,将会获得相应店铺商家后台的账户及密码,商家在遵守本协议及平台规则、不存在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商家后台进行店铺日常经营。若商家存在违约行为,平台有权根据相应平台规则限制商家后台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第4.1条,商家应当根据被告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发货规则、《拼多多特殊商品发货规则》等)及时将商品交付消费者。
第4.3条,被告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对商家延迟发货、虚假发货、缺货、欺诈发货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相关定义及违规判定、处理方式以平台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5.1条,商家保证所售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协议约定及甲方相关平台规则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标识标志,外观,包装与描述符合性等)。
第5.9条,被告有权根据平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拼多多假货处理规则》、《拼多多描述不符处理规则》等),对商家销售假货、质量不合格商品及描述不符等行为进行处理,“假货”、“描述不符”相关定义及违规判定、处理方式以平台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7.7条,双方确认,被告有权依本协议约定及/或平台规则之规定,关闭商家后台的提现功能,限制商家店铺资金提现。同时被告有权自商家店铺资金中扣划相应消费者赔付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或款项。……本协议及/或平台规则所指“店铺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及货款。
第10.4条,商家自行编辑上传的商品说明、介绍、图片等信息资料是真实有效并恰当反映商品特性的,不存在虚假、伪造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且商家保证被告在其平台使用上述信息资料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益。
第13.3条,……3)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并不免除商家依据本协议应向客户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商家仍应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
14.2条,商家违反本协议约定及/或平台规则之规定,按约需承担消费者赔付金的,被告有权单方决定赔付方式,相关消费者赔付金由商家承担。
被告自2016年10月4日起首次生效、2017年9月7日修订的《拼多多描述不符处理规则》(含附件《描述不符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另作如下约定:
第1.1条,商品描述:商家在店铺页面、商品详情页面、推广页面、客服聊天等任何拼多多提供的渠道中,对所销售商品本身(基本属性、规格、保质期、瑕疵等)、外包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信息所做的描述;
第1.2条,抽检样本:拼多多平台通过匿名购买等方式自商家店铺获取的商品;
第1.3条,本规则所称描述不符,是指商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达成交易时的商品描述不相符,包括但不限于:……2)经比对商品描述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3)与商品描述存在其他差异;
第2.1条,2.1.1如实描述:商家应当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推广页面、客服聊天等所有拼多多提供的渠道中,对商品本身(商品的基本属性、规格、数量、保质期、瑕疵等)、外包装、发货情况、交易附带物等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全面的描述;2.1.2商品的基本属性依其特性、使用功能而定,包括但不限于面料、材质、成色、做工、尺寸、重量、质量标准等要素;
第2.2条,按实发货:商家应当确保其实际向消费者发货的商品与商品描述一致。
第3.1条,描述不符A类,指消费者收到的商品或抽检样本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拼多多描述不符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的A类情形;
属于国家禁止出售的商品,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属于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的A类情形,但经与商品描述比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使用或严重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差异;
第4.1条,店铺商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拼多多平台有权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1)平台通过随机抽样得到抽检样本,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对抽检样本与商品描述进行比对,发现抽检样本存在1.3条所述情形;2)平台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线索,发现商家店铺存在1.3条所述情形;
第4.2条,初步处理措施:平台在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的当天(T日),将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3)通知商家在本规则约定的期限内提供其实际发货的商品与商品描述相符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合同、发票等正规进货凭证、完整授权链文件等;……;5)自T日起,临时增加相应店铺及/或其关联店铺的保证金,增幅为描述不符商品在抽检订单成团日所在周的周日(含)以前9个月总销售额的三倍,但该等总销售额不包括已成交但未发货的订单金额……;6)限制商家店铺(包括关联店铺)账户资金提现;……
第4.4.1条,拼多多平台初步认定商家存在描述不符情形后,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将正式采取违规处理措施:1)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3个工作日(T+3个工作日)内未发起申诉,或者未在7个工作日(T+7个工作日)内举证的;2)商家在接到平台通知后,经两次举证仍不能就描述不符情形做出合理解释及举证的;3)相关商品及/或样本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存在本规则所规定的描述不符情形的;
第4.4.2条,平台将根据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以及描述不符的类别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违规处理措施:1)限制该商家店铺(包括关联店铺)账户资金提现;……;5)自商家店铺保证金或账户可提现余额内扣收消费者赔付金,用以对一定期限内所有描述不符商品订单对应的消费者进行赔付;6)单方解除《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终止与该商家的合作,清退该店铺;……
第4.5条,暂缓赔付:描述不符处理过程中,若商家与平台之间发生诉讼、仲裁或者其他纠纷,平台有权暂缓对消费者作出赔付……
上述规则附件《描述不符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数码产品描述不符认定及处理标准》规定,就移动电源的“质检项目”包括“0.2ItA放电”,认定“A类假冒材质成份或与描述完全不符”一栏列明“实测值未达到标称值的40%”。出现1次描述不符A类,则采取“1.描述不符商品禁售15日;2.店铺其他商品移除资源位、禁止上资源位、移除广告、禁止上新、禁止上架,为期15日,3.赔付3个月订单,赔付标准为订单商品数量*商品单价*3。同时在“备注”中载明:“10/20/10*n日、3/6/9个月订单:抽检订单成团日所在周周日(含)以前10/20/10*n日、3/6/9个月的描述不符商品订单”。
被告自2016年4月11日起首次生效、2017年11月21日修订的《拼多多发货规则》中另作如下约定:
第1.1条,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经营店铺应当遵守本规则,在规定的发货时限内真实发货。
第1.3条,拼多多有权对商家的发货及履约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商家与拼多多签署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对违背发货及/或配送承诺的商家作出处理。
第2.1条,各类目默认发货时限如下:其中订单类目为常规类目商品的发货时限为48小时。
第2.4条,上述发货时限自订单成团时起算。
第3.1条,延迟发货是指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即商家未在发货时限内上传已成团商品订单对应的真实物流单号至拼多多后台,依据本规则及相应的技术标准,该订单将被自动标识为迟延发货订单。
第3.2.1条,商家发生迟延发货的,拼多多平台将按照3元/单的标准自商家店铺账户保证金及/或货款余额扣除对应的消费者赔付金,并将同等金额以50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商家迟延发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
第6.1条,商品缺货的定义:用户购买商品后,商家主动联系拼多多平台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或者商家发生延迟发货或虚假发货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发货,相关订单将被拼多多平台判定为缺货订单。具体类型如下:
6.1.1商家主动联系拼多多平台告知无法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的;
6.1.2订单发生迟延发货后3天内仍未发货,即发货时限届满后3天内仍未发货的;
6.1.3作虚假发货处理的订单在上传物流单号后5天内仍未真实发货的。
6.2条,若商家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发货,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生或可能发生该等情形后立即主动联系拼多多平台,以书面形式对该等情形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拼多多平台将视情况作出处理。
6.3条,对于缺货订单,拼多多平台有权按照每单5元的标准从商家账户余额中扣收消费者赔付金,并以50年有效期的无门槛现金券形式发放给缺货订单所对应的消费者,同时有权关闭交易并对消费者进行退款。
2018年1月4日,被告随机抽取的消费者在原告店铺下单购买商铺中的“手机充电宝20000毫安通用智能多功能迷你大容量苹果适用于安卓华为小米vivooppo快充移动电源超薄魅族可爱”商品(商品ID:XXXXXXXXX),数量为黑色2个,订单编号为180104-XXXXXXXXXXXXXXX,快递方式为“中通快递”,运单编号为XXXXXXXXXXXX。该商品的“商品详情”显示为“三星E1202充15次苹果5可以充10次,不到次数退款……”;商品图片中显示“带LED显示电量20000毫安”、“安全好充可充18次”及“智能聚合物8000mAh”字样。被告收到商品后拍摄了拆包视频,在拆包视频中,被告收到消费者寄来的未拆封的包裹上运单编号与上述订单中显示的快递公司、运单编号、收件人信息均一致,寄件人显示为“星电科技”,快递单上亦印有与上述订单商品ID相同、数量及颜色相同的信息。拆封后,该商品外包装印有”powerbank”字样,内容物外观与商品描述中的图片展示一致,一侧印有“PowerBankcapacity:3.7V/20000mAh”字样。
2018年1月31日,被告将上述商品交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1910)、具备检测服务能力的案外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检测)检测。2018年2月6日,案外人华测检测出具鉴定报告,载明检测结果为“实测容量604.4mAh,与额定容量(20000mAh)百分比为3.02%”。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系争商品(商品ID:XXXXXXXXX)在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月7日期间的销售金额共计194,391.20元。
2018年2月11日,被告通过平台发送站内信告知原告,其所售的涉案商品存在A类描述不符的情形,并通知其申诉。原告收到上述站内信,但未进行申诉。
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原告涉案店铺发货订单中,有大量订单被被告判定为延迟发货、缺货。具体为:延迟发货107单(原因为未在发货时限内完成发货或成团后48小时未发货),于2018年2月28日扣款321元(按照每单3元计算);缺货39单(原因为订单发生延迟发货后3天内仍未发货和未发货),于2018年3月5日扣款195元(按照每单5元计算)。庭审中,原告对上述订单时间及数量、扣款时间及金额均予以确认。
2018年3月18日,被告以描述不符为由从原告账户扣款35,191.65元,后将该笔款项以现金券形式赔付给对应订单的消费者。
本院认为,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开设的拼多多网站注册店铺、签订协议、销售商品的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就本案所涉争议焦点,本院分述如下:
一、《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其规则的效力
原告认为,其虽然签署协议及规则但相关格式条款因过分加重原告责任也应属无效。被告则认为,相关协议及规则均属有效。对此,本院认为,基于网上交易的便捷与效率,电子商务平台采用格式合同的方式签约符合行业惯例,且被告在平台协议和相关规则中已经用粗体、下划线等明显方式对“签约须知”以及涉及原告义务的重点条款进行了明确标识,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并且在各个版本协议修订时也赋予了原告自行选择签约与否的权利,故相关格式条款并不存在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定情形,因此原告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二、原告是否存在A类描述不符、延迟发货和缺货的问题
1、关于原告销售的系争商品是否构成“描述不符A类”情形
原告认为其有在商品详情中描述涉案商品电容量为8,000毫安,且提供检测报告证明确实达到8,000毫安,并认为被告送检的并非原告商品,且即使一件商品存在描述不符不能认定全部商品存在描述不符。被告则认为,原告提供的检测报告中的商品不是原告涉案店铺销售的系争商品。对此,本院认为:
首先,根据《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及《拼多多描述不符处理规则》规定,对于商家违反协议中规定的“商品质量保证”义务,被告可依据约定进行处理,而商家也有义务应当对商品基本属性等信息进行真实、完整、全面的描述。本案中,涉案商品的标题、商品图片中多次出现“20000毫安”的描述字样,商品上也确有“capacity:3.7V/20000mAh”字样标识,并且在商品详情中突出描述可多次充电。但后经送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系争商品最大容量为604.4毫安。至于原告主张被告系单方委托鉴定的问题,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对抽检样本与商品描述进行比对,因此被告有权单方对抽检样品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进行认定。根据检测,原告对系争商品的描述与被告对系争商品随机抽样后经检测机构评判的结果不相符,并且未达到原告在商品描述中的标称值20,000毫安的40%,属于双方约定的描述不符A类情形。
其次,原告作为系争商品的销售者,有义务对所售商品进行真实描述,且根据协议及规则的规定,原告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其所售商品与其描述相符。然而,原告提供的产品销售授权书、移动电源定制合同及检测报告中的商品铭牌、移动电源上的刻字均与涉案订单消费者收到的商品不一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送检产品与涉案商品为同一批次,且送检时间也在赔付区间之外,检测结果亦未达到20,000毫安。此外,原告主张其在商品详情中已经描述为8,000毫安,但现有证据显示仅在商品图片中有出现“智能聚合物8000mAh”字样,但指向性并不明确。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销售的涉案商品不存在描述不符A类情形。
最后,关于原告辩称不能以一件商品存在描述不符而认定其他商品亦存在描述不符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涉案赔付区间销售的涉案商品存在不同批次,或该区间所售涉案商品符合商品描述;其次,双方在系争《描述不符分类认定及处理标准》中已经约定出现1次A类描述不符的处理方式“赔付3个月订单”,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至此,本院认为,被告已就系争商品存在描述不符的情形提供了证据,且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原告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被告辩称的本案系争商品存在描述不符A类情形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是否存在延迟发货、缺货情形
原告认为,其不能按期发货系被告原因所致,而被告则认为限制提现并不影响发货行为。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平台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则的约定,原告有义务根据发货规则及时将商品交付消费者,对于不符合发货规则约定的情形被告有权根据约定进行处理。现被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商品存在合同约定的延迟发货、缺货的问题,原告亦确认存在上述问题,且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至于原告称其系被告原因而导致不能按期发货的主张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对被告辩称原告存在延迟发货、缺货的事实予以确认。
三、被告是否有权扣划原告款项及是否实际赔付给消费者
原告认为,被告扣款依据的相关条款应属无效,且不认可被告以现金券进行赔付的形式,被告则认为,其扣款及赔付形式均具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鉴于前文已经对涉案格式条款的效力及原告的违约情况进行了认定,故本案中,原告的违约行为一方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也会破坏商事交易规则,对平台商誉造成不利影响,故被告扣划原告账户资金共计35,707.65元(即描述不符扣款35,191.65元、延迟发货扣款321元、缺货扣款195元)作为消费者赔付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并未超过合理限度。其次,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被告有权单方决定消费者赔付金的赔付方式,现被告通过发放现金券形式对对应订单消费者进行赔付,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不悖。
至于原告主张被告扣划的10元售后订单退运费扣款,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被告收取,也确认被告关于该笔退款系经原告同意的消费者订单售后退货退运费的陈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笔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基于双方协议约定在原告存在违约情形时对原告店铺扣款35,707.65元、经原告同意对消费者售后订单退运费10元的行为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扣款并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双方在审理中均同意解除涉案合作协议,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拼多多平台合作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驳回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6.32元,由原告广州星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琛琛
书记员:张妍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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