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季卫坤,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高惠江,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地区纺麻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麻世纪流行面料研发有限公司、被告季卫坤、被告高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间的纠纷已和解为由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星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88.84元,减半收取计21,544.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44.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