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光谷光电子信息产业园内光谷软件园F1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陈少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深圳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戌社区海滨新村二区四巷15号101。
法定代表人:张若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鲍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阳光花园C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110151931,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3号天堂软件园B幢2楼B座、2楼C座、3楼C座。
法定代表人:张雪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广州观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新涌口西路22号5-7层自编501房。
法定代表人:王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新,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公司)、深圳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某公司)与被告鲍某、第三人杭州边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边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广州观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星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黄俞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红、人民陪审员熊英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刘立新,被告鲍某及第三人边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振华、彭超,第三人观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刘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鲍某继续履行与两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2、判令被告鲍某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并承担约定的赔偿义务;3、判令第三人边锋公司立即终止与被告鲍某签订的任何形式的游戏解说合同(或协议),并责令其保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被告鲍某作为其游戏解说人员进行推广,或录制、使用、发布(直播、转播)、播放被告鲍某的游戏解说音频、视频;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鲍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分别于2014年12月6日、2015年3月1日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二份,约定:被告鲍某自2014年12月31日始担任原告斗鱼公司独家签约的游戏解说员(外号:文森特),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元月1日起,合同费用300万元/年;被告鲍某不得违反独家解说约定或单方提前终止协议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损失,此外,《合作协议》还明确原告斗鱼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和主要业务所在地位于武汉市光谷软件园F1栋11层,并选择该地法院为合同争议管辖法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也明确将协议签订地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选择为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截止至2015年5月18日,被告鲍某从原告公司分四次取得酬金共计人民币192万元,同时原告还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为被告从事有些解说工作提供直播平台。但被告违反上述《协议》约定,单方停止为原告服务,同时在2015年5月18日以电邮方式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与原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并从当年5月开始,在第三人边锋公司的游戏直播平台上以外号“文森特”身份提供解说服务,一致持续至今。
被告鲍某的行为违反了本案所涉协议的约定,第三人边锋公司与被告鲍某的签约行为无疑助长支持了被告鲍某的违约行为,违反了游戏解说行业一贯秉承的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给原告的经营运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且损失和不良影响在不断扩大。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鲍某辩称:一、鲍某与白某公司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无效,2014年12月与原告斗鱼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期限是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年31日,2015年3月20日原告斗鱼公司向被告鲍某发送QQ消息称公司要求统一更换新版本合同条款简化、条件不变,称之前合同有税务风险,哄骗被告鲍某签订新版合同,新合同即《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由于被告鲍某签署的新合同是在哄骗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被告鲍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很难理解协议内容和相关法律风险,是基于对原告斗鱼公司的信任才签订的,新合同是原告斗鱼公司为了掩盖偷逃税款的非法目的而签订的,并未实际履行,故该新合同无效。
二、被告鲍某与原告斗鱼公司之间的协议已于2015年5月18日解除。除哄骗被告鲍某签订新合同之外,原告斗鱼公司还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根据原合同约定,原告斗鱼公司应每月向鲍某支付15万元合同费,原告斗鱼公司在第一次支付15万时迟迟未支付,一直拖延至2015年3月20日并且在支付的同时哄骗被告鲍某签订新合同,显然原告斗鱼公司不能按照原合同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被告鲍某造成极大经济损失;2、原告曾承诺在每月支付合同费的同时结算鱼丸,然而原告斗鱼公司至今尚未结算鱼丸。基于原告斗鱼公司上述种种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鲍某于2015年5月18日单方向原告斗鱼公司提出解约,因此该合同已经解除,鲍某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关于诉请1,由于《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无效合同,且《合作协议》已经于2015年5月18日解除,因此鲍某无需履行上述两份协议。原告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诉请2,鲍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是原告斗鱼公司违约,被告鲍某无需承担违约金。关于诉请3,第三人边锋公司不是案件当事人,与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边锋公司对两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本案合同对第三人边锋公司没有约束力。因此两原告无权限制第三人边锋公司实施相关行为,两原告请求于法无据。
第三人边锋公司述称:同被告鲍某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观星公司述称:第三人观星公司在2014年12月6日与原告斗鱼公司、被告鲍某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履行到2015年3月1日,其后被告鲍某与原告白某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被告鲍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2、深圳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证明两原告身份。
第二组证据:1、2014年12月6日的《合作协议》,2、2015年3月1日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证明合作协议、委托协议均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三组证据:1、2015年5月31日的《公证书》,其内容:被告鲍某在第三人下属战旗TV高清游戏平台以“文森特”身份主持游戏直播;2、2015年5月18日被告鲍某发的《解除合同通知函》,证明被告鲍某违约解除合同,并在第三人边锋公司下属战旗TV高清游戏平台主持游戏直播。
第四组证据:1、2015年5月31日的《公证书》内容:被告鲍某在第三人下属战旗TV高清游戏平台以“文森特”身份主持游戏直播;2、2015年6月2日原告斗鱼公司致函第三人边锋公司《关于鲍某事件的严正声明》;以上证据共同证明第三人边锋公司聘用并对被告鲍某进行推广,第三人边锋公司明知鲍某是原告斗鱼公司签约主持人的情况下仍然聘用被告鲍某主持。
第五组证据:汇款凭证4份及委托付款指示函;证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六组证据:(2015)鄂洪山民保字第00119号民事裁定书、(2015)鄂洪兴内证字第8166号公证书,证明1、鲍某违约行为延续至今2、在法院作出行为保全后,鲍某及第三人边锋公司却公然对抗、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定。
第七组证据: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公证费发票、保单及发票;证明被告鲍某还应根据《游戏解说特别协议》第8.5条的约定承担原告因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被告鲍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合作协议;拟证明根据合同约定,鲍某与斗鱼平台合作期限为一年,自2015.1.1起履行。合同3.4条约定,甲方(斗鱼)应在合同生效后10个月支付剩余50%的合同费用,每月支付15万元(含税),在第二个月的25号前支付给乙方(鲍某)。
证据二:网页打印;拟证明被告鲍某的宣传推广名为“文森特”是知名的电竞游戏LOL玩家,著名的电竞游戏LOL解说员。被告鲍某凭借精湛的比赛技巧和实力被公认为LOL国服“第一德莱文”,其解说的游戏直播视频均具有火爆人气和超高点击率。
证据三:与斗鱼公司联系QQ聊天记录;拟证明在合同仅履行了1个多月,斗鱼就停止支付合同费用,被告鲍某多次催促,原告斗鱼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延迟付款。除此之外,原告斗鱼公司还长期拒绝结算“鱼丸”,使得被告鲍某无法获得其应该依约得到的绩效收益,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证据四:网页打印件2;证明原告斗鱼公司长期不结算“鱼丸”,使得被告鲍某无法获得其应该依约得到的绩效收益,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原告斗鱼公司甚至在被告鲍某告知解约后关闭鲍某的直播网页,阻止被告鲍某查询鱼丸记录。
证据五:网页打印件3(《公证书》中87页-114页);证明斗鱼公司不但罔顾拖欠合同费用,不结算鱼丸的事实,反而公然捏造被告鲍某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编造被告鲍某为了高薪跳槽的故事误导大众,给被告鲍某的名誉及事业造成了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了经济损失。
证据六:网页打印件4(《公证书》中140页-187页以及200页之后的内容);证明原告斗鱼公司长期拖欠主播费用,在业内负面口碑严重。
第三人边锋公司、观星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6日原告斗鱼公司与被告鲍某、第三人观星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斗鱼公司是一家从事经营网络游戏解说员经纪业务的单位,被告鲍某是专业网络游戏解说员,被告鲍某与第三人观星公司是长期合作伙伴,原告斗鱼公司愿意利用其自身优势,并提供游戏直播平台,为第三人观星公司指派的被告鲍某进行推广宣传,被告鲍某愿意提供其自创的游戏解说音频和视频等游戏项目,到原告斗鱼公司提供的平台上独家发布和解说,三方就上述项目进行深度合作,签订排他性合作协议;被告鲍某推广用名“文森特”;本协议三方签订之日起被告鲍某即成为原告斗鱼公司独家签约的游戏解说员,被告鲍某、第三人观星公司同意与斗鱼TV游戏直播平台合作,将斗鱼TV游戏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游戏直播分享的独家平台。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的各种权利、权益自产生之日起(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即属于原告斗鱼公司所有,原告斗鱼公司有权在本协议期限内和期限届满后使用;原告斗鱼公司对被告鲍某及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解说音频进行推广、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对被告鲍某进行一定程度的包装,并以被告鲍某认为的合理方式在各类媒体上向公众宣传被告鲍某,以提高被告鲍某的知名度;进行协议游侠解说视频的发布、推广、营销活动;以被告鲍某名义开通微博、微信、博客、专栏等宣传通道;举办现场活动;被告鲍某理解并认同原告斗鱼公司的宣传推广是被告鲍某迅速积累人气的不可或缺的方式,双方对来源于被告鲍某名义的协议游戏解说视频、协议游戏解说音频;产品代言以及其他原告斗鱼公司认定的游戏解说相关的收益进行分成。原告斗鱼公司有权对被告鲍某的名称或肖像进行本协议约定的宣传。原告斗鱼公司对与被告鲍某游戏解说相关的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即原告斗鱼公司全权处理与被告鲍某游戏解说有关活动的一切事宜,就上述事宜原告斗鱼公司有权以斗鱼公司或被告鲍某与第三方签订有关法律文件;原告斗鱼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支付被告鲍某费用300万元(含税),合约签订15个工作日内原告斗鱼公司应向被告鲍某支付首期款150万元,剩余50%在合约生效后10个月支付,每月支付15万元在第二个月的25号前支付给被告鲍某;约定的产品代言以及其他原告斗鱼公司认定的游戏解说相关的收益进行分成,以原告斗鱼公司实际到账的数额,按照原告斗鱼公司占50%,被告鲍某占50%分成。每半年结算一次,在结算后的次月25日前由原告斗鱼公司支付给被告鲍某;未经原告斗鱼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告鲍某不得将自己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被告鲍某推广用名、真实姓名、笔名、网名、曾用名以及任何代表被告鲍某的文字符号)、肖像(包括真人肖像以及卡通肖像等)授权第三方使用,亦不得把个人或合作录制关于游戏的音频、视频授权给他人或擅自发布,更不能在任何原告斗鱼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游戏直播平台上发布、播放或解说;被告鲍某每月有效直播时间总时长不得低于120小时,同时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10000人次计算薪资,所产生的音频和视频归原告斗鱼公司所有,如有具体节目排期,参照合同附件的约定。被告鲍某在直播中未经允许不得观看国内其他同类直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风云直播、YY直播、播狗、新浪看游戏、QT、17173等);被告鲍某不得为原告斗鱼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游戏进行解说,不得以非原告斗鱼公司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被告鲍某在原告斗鱼公司平台游戏解说过程中,不允许任何竞争对手平台的主播参与其中,非经原告斗鱼公司实现书面同意不得出现非原告斗鱼公司产品介绍等;由于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斗鱼公司就要提供大量的人力物力为被告鲍某打造网络游戏直播平台给被告鲍某解说,并开始对其大力宣传。被告鲍某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情况下,未得原告斗鱼公司同意,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解说员合约,否则构成重大违约,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须对被告鲍某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斗鱼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游戏平台的运行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才能提供游戏直播平台给被告鲍某从事游戏解说工作,被告鲍某特此承诺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任何情况下,如违反独家解说员约定或单方面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或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的保证和承诺的,需每次向原告斗鱼公司支付3000万元违约金,不足赔偿原告斗鱼公司损失的,还要另外赔偿原告斗鱼公司全部经济损失,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需对被告鲍某的本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原告斗鱼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依约支付合作酬金给被告鲍某,则按银行最高罚息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给被告鲍某;若因被告鲍某原因导致该协议提前终止,原告斗鱼公司除依照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要求被告鲍某承担违约责任外,原告斗鱼公司还有权继续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获得收益,同时有权要求被告鲍某支付原告斗鱼公司依第二条第三款约定为被告鲍某支出的推广费用以及宣传成本;双方同意并确认因任何原因导致本协议或双方后续合作中止、终止或解除,不影响游戏解说视频以及音频的原告斗鱼公司权利所属。合同有效期一年,履行期自2015年1月1日起。
2015年3月1日原告白某公司与被告鲍某签订《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白某公司与被告鲍某双方即成立委托关系,原告白某公司是委托方,被告鲍某是受托方,原告白某公司特别委托被告鲍某在原告白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原告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TV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本协议委托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限届满前若原告白某公司、被告鲍某双方均无书面要求不续约的,则委托期限自动延续一年。被告鲍某在按照协议完全履行其委托事项且没有给原告白某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原告白某公司应按合作酬金共计120万元向被告鲍某支付从事该委托事项的酬金,自合作期限开始之日起10个月内,原告斗鱼公司每月向被告鲍某支付12万元(含税),在次月的25日前支付给被告鲍某。为了宣传推广被告鲍某,提高被告鲍某的知名度,原告白某公司有权使用被告鲍某的推广用名或肖像进行与游戏解说相关的合作,但以不损害被告鲍某权益为前提;原告白某公司亦根据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被告鲍某支付处理委托事项的酬劳;未经原告白某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告鲍某不得将其推广用名、肖像授权第三方使用,亦不得把其个人或合作录制的关于游戏的音频、视频授权给其他同类游戏解说平台使用或擅自发布;被告鲍某在斗鱼平台每月有效直播时间不得低于120小时,同时在线人数要求不低于10000人次计算薪资,所产生的音频和视频归原告斗鱼公司所有,如有具体节目排期,参照合同附件的约定。被告鲍某在直播中未经允许不得观看国内其他同类直播平台(包括但不限于风云直播、YY直播、播狗、新浪看游戏、QT、17173等);未事先取得原告白某公司的书面同意,被告鲍某不得为原告白某公司指定范围以外的游戏进行解说,不得以非原告白某公司认可的名义进行游戏解说,解说过程中不得出现非原告白某公司以及斗鱼公司产品介绍,更不得在其他平台进行游戏直播;被告鲍某根据原告白某公司要求所做在线直播活动而产生的视频音频以及其他关联内容的版权,包括直播以及后期录音制作的视频、音频以及其他关联内容等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转授权均归原告白某公司所有;原告白某公司可自行授权他人使用。被告鲍某如未经原告白某公司同意,擅自授权他人使用,则视为违约;由于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白某公司就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被告鲍某创造游戏网络直播环境,被告鲍某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情况下,未得原告公司同意,被告鲍某均不得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也不得以非原告白某公司书面认可的名义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否则会构成重大违约,被告鲍某需向原告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签约的任何第三方需对协议游戏解说员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5年5月18日被告鲍某向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载明2015年3月20日,斗鱼TV业务人员(QQ用户名:斗鱼TV青菜,账号:27×××56)与我QQ联系,要求我与白某公司签署一份《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下称“新协议”),告知新协议为本人与斗鱼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下称“原协议”)的替换协议,我当时已提出异议觉得该新协议像签经纪公司,但该业务人员对该协议作了似是而非的说明,称只是用于规避斗鱼TV的税务风险,且一直催促我尽快签署。我在未完全阅读合同内容更谈不上对条款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匆忙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并交给了贵司业务人员。经本人咨询专业律师,发现新协议与原协议存在本质区别,白某公司根本没有经纪公司资质,却要求本人将经纪代理权全权交给其代理,且该新协议将本人以委托方式要求本人在斗鱼TV解说,而斗鱼公司根据原协议应提供给本人的推广、宣传资源都得不到保障。甚至包括与斗鱼公司签署的原协议都存在多处对本人非常不利的条款(如在合同金额仅叁佰万元的情况下却约定了叁仟万元的违约金)。以上内容严重损害本人利益,存在明显的欺诈行为。而另一方面,在于斗鱼公司的合同执行过程中,斗鱼公司不仅多次未按原协议约定按期支付报酬,拖欠时间甚至长达数月,造成本人无其他经济来源严重影响本人生活,且本人在斗鱼TV进行解说应获得的鱼丸(价值人民币128000元)也一直未与本人结算。有鉴于此,本人认为斗鱼TV及你方两家公司在与本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欺诈隐瞒的方式,让我在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署这份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新协议,该协议理应无效;同时在执行原协议的过程中,你们也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现本人通知贵方:自本函件本人签字之日即解除上述所有协议(即新协议与原协议)。望贵方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十日内给本人确切的书面答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答复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视为贵方同意该等协议无效并已同意解除所有协议。
后原告斗鱼公司发现被告鲍某在边锋公司旗下游戏直播平台(战旗TV)进行游戏解说,即于2015年5月31日、2015年8月3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对此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5年6月8日原告斗鱼公司向第三人边锋公司发出严正声明:根据我公司及其他公司与鲍某(文森特)关于游戏解说的相关协议(《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之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鲍某为我公司独家游戏解说员,其仅能向我公司提供游戏解说服务,未经我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的书面同意,其无权在其他任何平台提供类似的游戏解说服务。经查明,鲍某已于2015年5月31日下午在贵公司旗下游戏直播平台(战旗TV,http://www.zhanqi.tv/)进行了游戏解说,现就此特向贵公司声明并要求如下:1、我公司及其他公司与鲍某的合同仍处于有效期内,鲍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了合同约定,我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2、敬请贵公司立即禁止鲍某在贵方旗下游戏直播平台(战旗TV,http://www.zhanqi.tv/)进行游戏解说,并撤除贵公司在网站、微博及其他媒体上对鲍某的宣传、推广信息,尽量消除由此对我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2015年6月鲍某以白某公司未按合同支付费用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斗鱼公司、白某公司,请求判令1、解除《合作协议》;2、确认《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无效;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2152.50元;4、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此案已移送本院审理(另案处理)。
审理中,原告斗鱼公司、白某公司放弃诉讼请求2中要求被告鲍某承担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2014年12月7日,原告斗鱼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少杰向被告鲍某支付报酬150万;2015年3月19日原告斗鱼公司向被告鲍某支付报酬285572元;2015年5月12日原告白某公司向被告鲍某支付报酬49032元;2015年4月27日原告白某公司向被告鲍某支付报酬112800元.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解除合同通知函、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公证书2份、关于鲍某事件的严正声明、汇款凭证四份以及委托付款指示函、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涉案《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协议各方自愿签订的合同,在当事人陈述中,各方均认可后签订的《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对前面的《合作协议》的替代,故本院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依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进行确定。
《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约定,原告白某公司是委托方,被告鲍某是受托方,原告白某公司特别委托被告鲍某在原告白某公司的战略合作伙伴(原告斗鱼公司)运营的斗鱼TV游戏在线直播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相关权利义务均在原告白某公司和被告鲍某之间产生。原告斗鱼公司不是《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的当事人,在该协议中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斗鱼公司不能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故对原告斗鱼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鲍某辩称《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是受两原告哄骗签订的,两原告是为掩盖偷税的非法目的,但被告鲍某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鲍某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原告白某公司系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既无证据证明原告白某公司在签订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故《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涉案合同签订后,截止2015年5月18日被告鲍某向两原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时,原告已经按约向被告鲍某支付了相应的税后报酬,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因此被告鲍某以原告存在明显欺诈行为和拖欠报酬的理由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虽然被告鲍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但因《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已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合同已经失效,故原告白某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鲍某继续履行与两原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网络直播平台对主播依赖性较强且行业竞争激烈的特点,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管理者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推广和维系,原告白某公司与被告鲍某签订合同时特别强调在合同履行期被告鲍某不得单方解除合同、不得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不得参与任何竞争对手的商业活动。被告鲍某在明知前述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仍然在合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到第三人边锋公司经营的战旗游戏平台以“文森特”的身份主持游戏直播活动,其行为构成违约,应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白某公司支付违约金。虽然被告鲍某在庭审中提出违约金过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白某公司的损失;且该调减请求与合同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明显不符,故本院对被告鲍某调减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现原告白某公司自行将约定的违约金下调50%,仅主张1500万元,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故本院对原告白某公司要求被告鲍某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鲍某的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白某公司的财产权益,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白某公司应当择一进行诉讼。庭审中,原告白某公司认为对被告鲍某提起的是违约之诉,对第三人边锋公司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本院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择一进行确定,故本院依照原告白某公司对被告鲍某主张的违约责任进行审理。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但第三人边锋公司不是《游戏解说特别委托协议》的当事人,该协议虽约定有“被告鲍某不得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签约的第三方需对协议游戏解说员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条款,但根据法理,合同当事人不能对合同外人员设定义务,该条款对第三人边锋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故原告白某公司对第三人边锋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第三人边锋公司是否对原告白某公司构成侵权,原告白某公司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800元,由被告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俞海
审判员 陈红
人民陪审员 熊英
书记员: 曾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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