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卜庆凤
杜某的
杨某某
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
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分公司
李志强
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德物流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自编58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黄华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卜庆凤。
被告杜某的。
被告杨某某。
被告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
地址:永年县河北铺。
负责人闫花凤,该运输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登朝,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分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保险公司)。
地址:邯郸市光明北大街165号海工机械厂招待所。
负责人张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
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庆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建荣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为598024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予以认定。杜某的驾驶的冀D×××××货车在被告邯郸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经济损失598024元,应先由被告邯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付,剩余损失596024元(598024-2000=596024),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杜某的系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邯郸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8807.20元(596024×30%=178807.20),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8807.20元。
三、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由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承担3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建荣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的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为598024元,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予以认定。杜某的驾驶的冀D×××××货车在被告邯郸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及一份商业三者险,交强险的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为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故原告的经济损失598024元,应先由被告邯郸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赔付,剩余损失596024元(598024-2000=596024),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杜某的系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被告邯郸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78807.20元(596024×30%=178807.20),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78807.20元。
三、被告杜某的、杨某某、永年县宇翔汽车运输队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3元,由原告广州市邦德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35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丛台支公司承担3916元。
审判长:崔有叶
审判员:王伟
审判员:马超山
书记员:侯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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