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顶水荫四横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水平。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泳仪,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金霞。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东学。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波。
委托代理人:栾云根,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美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付敏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黄维理
书记员: 童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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