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横江村第二工业区中排A1号。
法定代表人:胡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晓露,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锋,湖北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博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4M地块车城东路成功工业园3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洪。
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博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2元,减半收取计1,216元,由原告广州市科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灵芝
书记员: 陈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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