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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干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薛某某、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州市新干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华路359好(塔楼一栋)132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罗春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赵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薛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6065113XC。
法定代表人: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广州市新干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某、湖北三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答辩期间内,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我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工程为码头工程,应由武汉市海事法院管辖,请求裁定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海事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高强度联锁块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虽为宜昌白洋镇,但工程项目为宜昌港主城港区白洋作业区一期工程,系码头工程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范围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武汉海事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付 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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