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伟新,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超,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月花,总经理。
被告:霹雳极速(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费尔南多史密特,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文隆,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与被告双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霹雳极速(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6元,减半收取计7153元,由原告广州市大郎座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抒蔚
书记员:徐 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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