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周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马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石某某米浪商贸有限公司
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江埔下罗村罗沙路370号D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陈国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舟,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谦,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米浪商贸有限公司,住石某某市长安区西兆通镇西庄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某米浪商贸有限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壹帆行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5元,减半收取3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梁红卓
书记员:王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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