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
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
肖某发
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黄沙头方中一路六号。
经营者:郑必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耕田,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诉被告肖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计1466元,由原告广州市增城丹某某服装厂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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