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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黎直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毅,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动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玩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狗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3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动景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完全不同,不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规定,而应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动景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侵权结果发生在“UC浏览器”服务器所在地,也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动景公司请求本院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35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易玩公司以搜狗公司在搜索引擎设置的链接标题、链接内容、APP产品名称及内容描述中使用了“TapTap”“Tap”商标,动景公司未尽合理审查和注意义务,为搜狗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搜狗公司和动景公司共同侵犯了易玩公司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提交了初步证据。故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鉴于易玩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在一审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易玩公司据此选择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动景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范静波

书记员:何  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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