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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与墨隆(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辉,广东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墨隆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XXX号XXX幢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吴其南。

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墨隆上海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广州市丙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飞
审判员 杨馥宇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记员: 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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