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何某某
范大伟
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何仲骥
范美静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蓝慈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亢德明,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何某某,成年。
被告:范大伟,成年。
被告: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仲骥,成年。
被告:范美静,成年。
六
被告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何某某、范大伟、河北华信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何仲骥、范美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万日乳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审判员:姜静
审判员:王晓燕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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