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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江枚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东升,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曲俊晓。
  上诉人广州宏太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著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著图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4634号一审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宏太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24634号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为上海市黄浦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相关规定,发生在上海市黄浦区的著作权纠纷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应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另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公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长宁区等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中,著图公司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宏太公司未经许可,在宏太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著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而著图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属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需要指出的是,上诉人所述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已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第六条于2016年3月1日废止。据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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