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温作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美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昱阳,男。
原告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970.20元,减半收取计7,985.10元,由广州大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小璇
书记员:孙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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